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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总工会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
来源:市总工会 作者:匿名 发布:2015/6/8 修改:201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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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总工会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市总工会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河南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参照《全总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办法》,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浪费,是指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三条 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坚持依法依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设定相关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四条 市总党组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对市总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负责同志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市总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有关市总机关、市总各部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市总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五条 按照《工会法》规定,坚持工会经费独立管理原则,严格执行《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各项收入、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六条 预算编制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真实合法、精细高效”的原则,细化预算内容,基本支出执行定员定额标准,项目支出坚持勤俭高效、科学合理。
第七条 经费支出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无预算、超预算支出。严禁向下摊派、转嫁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严禁设立“小金库”。加强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宣传费、维修改造费等支出。市总机关、市总各部室应当维护预算执行的严肃性。年度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必须严格履行预算追加审批程序。
第八条 市总机关应当逐步建立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提高预算编制、执行的准确率。建立预算执行进度检查制度,防止年底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
第九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财政方针政策、工会会计制度,严格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要准确核算运行经费,全面反映运行成本。
第十条 积极实行公务卡结算制度。在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一条 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采购本单位运行所需货物、工程和服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公开招标。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公示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保证采购质量。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严格控制协议供货采购的数量和规模,不得以协议供货拆分项目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第三章 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十三条 认真落实《周口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市总制定的差旅费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性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十四条 严格差旅费报销管理,严格执行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公杂费的有关规定。未按规定开支标准发生的差旅费,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不得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差旅人员住宿、就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必须按标准交纳住宿费、餐费。差旅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关于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的各项政策规定。统筹安排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限量管理规定,不得把出国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出国。
第十六条 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总额控制,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严格遵守因公临时出境经费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财务制度。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经费,严禁向所属单位、企业等摊派或者转嫁出国费用。
第十七条 因公出国应当按规定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者地区,不得擅自绕道旅行,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外停留时间。出国期间,不得与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八条 严格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出境计划,加强因公出境审批和管理,不得安排出境考察,不得组织无实质内容的调研、会议、培训等活动。严格遵守因公出境经费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财务制度,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不得接受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周口市市直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办法》,加强对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条 市总机关应当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公务外出需要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人接待范围。
第二十一条 市总机关应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全部纳入本级机关预算管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实行会计科目单独核算。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标准在定点饭店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收取住宿费用。协助安排用餐的按标准收取餐费。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不得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不得假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建立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等情况。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第五章 公务用车
第二十四条 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改革公务用车制度,合理有效配置市总机关公务用车资源,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行政成本,建立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第二十五条 市总机关按规定从严配备实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严格按规定配备专车,不得擅自扩大专车配备范围或变相配备专车。
第二十六条 公务用车严格按照规定标准更新,已到更新标准尚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领导干部调动或退休后,其所配专车应当留在原单位。
第二十七条 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加强对机关专职驾驶员的教育和管理,杜绝公车私用,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
第六章 会议活动
第二十八条 严格执行《周口市市级会议费管理办法》,认真落实会议费审批制度,从严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参会人员规模。一律不得到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二十九条 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会议期间不得宴请,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不得提供高档菜肴;不得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第三十条 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完善会议费报销制度,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严禁列支与会议无关的费用,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严禁套取会议资金。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培训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市总举办的以工会干部为对象的各类培训班由组宣部统一归口管理,培训费用由财务部列入年度预算统一拨付。充分利用党校、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省总工会干部学校等有关培训机构。
严格执行分类培训经费开支标准,严格控制培训经费支出范围,严禁在培训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与培训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公款旅游活动。
第三十二条 未经批准,市总机关不得举办或者委托、指派其他单位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从严控制举办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类赛会。
经批准的节会、庆典、论坛、赛会等活动,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不得向下属单位摊派费用,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各类纪念品,不得超出规定标准支付费用邀请名人、明星参与活动。为举办活动专门配备的设备在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收回。
第三十三条 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未经审批一律不得开展。评比达标表彰费用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相关单位和个人收取。
第七章 办公用房
第三十四条 市总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从严控制。不得违反规定新建办公用房项目;不得未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办公用房项目;不得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办公用房项目。
第三十五条 市总机关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标准配置使用办公用房,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在退休或者调离手续办理后30日内腾退并由原单位收回。
第三十六条 市总机关应当节约利用资源,加强全过程节约管理,加强水电气等相关能源使用的管理,提高能源的使用效率和效益,认真落实按月核查、结算,杜绝浪费,节约机关能源开支。
第三十七条 市总机关对能源、水电使用实行计量管理。推广应用节能技术产品,淘汰高耗能设施设备。积极使用节水型器具,建设节水型单位。健全节能产品采购制度,建立健全能源、水等资源消费计量和目标责任管理制度,加强办公楼能耗分项计量和数据采集,实行适时监控。认真落实能源、水消耗定额,严格控制消耗支出。
第三十八条 优化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等资产的配置和使用。通过调剂方式盘活存量资产,节约购置资金。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不得报废处置。对产生的非涉密废纸促进循环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销毁。
第三十九条 新、改、扩、迁建项目应当按规定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使用节能建筑材料及节能、节水、环保新产品和新技术。
第四十条 统筹规划工会信息系统建设,防止重复建设和频繁升级。建立共享共用机制,加强资源整合,推动重要工会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降低软件开发、系统维护和升级等方面费用,防止资源浪费。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行无纸化办公,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消耗。
第九章 宣传教育
第四十一条 市总要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重要宣传内容,宣传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制度规定,及时挖掘和广泛宣传市总机关干部职工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做法经验。
第四十二条 市总机关应当把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教育作为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融入干部队伍建设和机关日常管理之中,建立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对机关各种铺张浪费现象和行为,给予提醒教育、严肃批评并督促改正。
第四十三条 加强节约型机关建设,积极培育和形成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机关文化,为在全社会形成节俭之风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市总机关各部门每年年底对本部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进行一次自查,自查结果报市总办公室。
第四十五条 市总机关领导干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应当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接受评议。
第四十六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 遵守经费预算管理,控制公务活动经费支出情况;
(二) 贯彻执行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有关规定和标准情况;
(三) 规范和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有关标准和制度情况;
(四) 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从严配备、使用、管理公务用车情况;
(五) 精简会议活动,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情况;
(六) 执行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改造、使用等规定标准情况;
(七) 对群众反映违反《条例》、我省实施办法及市总实施细则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
(八) 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四十七条 市总纪检部门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检查,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线索,及时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第四十八条 市总财务部门要严格预算管理,加强对预算编制、执行和会计核算的监督检查,依法抵制和按规定及时反映违纪违规问题。
市总经审部门应当加大对市总机关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查审计力度,严格审查工会经费公务支出预算,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九条 市总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信息公开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须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下列内容应当按照及时、方便、多样的原则,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一) 年度预算和决算信息;
(二) 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等情况;
(三) 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支出金额等情况;
(四) 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
(五) 节会、庆典、论坛、赛会等活动举办信息;
(六) 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改造、使用、运行费用支出等情况;
(七) 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结果;
(八) 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条 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浪费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 未经审批列支财政性资金的;
(二) 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取得审批的;
(三) 违反审批要求擅自变通执行的;
(四) 违反管理规定超标准或者以虚假事项开支的;
(五) 利用职务便利假公济私的;
(六) 有其他违反审批、管理、监督规定行为的。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 本部门、本单位铺张浪费、奢侈奢华问题严重对发现的问题查处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二) 指使、纵容本部门、本单位人员违反规定造成浪费的;
(三) 不履行内部审批、管理、监督职责造成浪费的;
(四) 不按规定及时公开本部门、本单位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信息的;
(五) 其他对铺张浪费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条例》、我市实施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造成浪费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由市总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法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条例》、我市实施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予以收缴或者纠正。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用公款支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应当责令退赔。
第五十五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市总纪检部门或其上级机关有关部门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印发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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