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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总工会机关党员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来源:本站 作者:匿名 发布:2015/1/12 修改:2015/1/12
隶属:廉政之窗 点击:6971
周口市总工会机关党员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为加强对市总机关党员干部和市总领导班子成员的管理监督,提高党员干部的勤政廉政意识,维护党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防范和遏制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结合市总工会实际,制定如下制度。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中央对干部“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精神,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从关心爱护干部出发,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区别情况,及时主动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通过诫勉谈话。对存在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批评教育,把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不断提高市总工会党风廉政建设水平。
二、诫勉谈话的对象与范围
市总机关党员干部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凡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勤政廉政、人财物管理等方向存在问题的,应采取当面谈话的形式进行诚勉,并要求谈话对象对其存在的问题如实作出书面回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诫勉谈话:
(一)政治态度不端正,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不能及时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贯彻执行上级指示精神不坚决、工作部署不力以及消极抵触的;经常在干部职工中发表错误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制造无原则纠纷的;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的;违背民主集中制原则,职工群众意见较大的;影响团结,争权夺利,造成工作被动的;全局意识淡漠,组织纪律性不强,不服从组织对个人工作安排的。
(三)缺乏事业心和责任心,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努力,作风浮躁,敷衍塞责,业绩较差,工作出现较大失误,造成一定损失的。
(四)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以权谋私,有“吃、拿、卡、要”行为,职工群众反映强烈,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生活作风不检点,有违背社会公德行为的。
(七)民意测评得分明显偏低,不称职票占30%以上的。
(八)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三、诫勉谈话的方式方法
(一)谈话人为市总工会党组成员、市总工会纪检组成员、组织部门负责同志。谈话采取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
(二)谈话对象为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还要着重了解该单位、部门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实施党内监督和领导班子建设等情况。
(三)诫勉谈话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定期谈话主要是对干部年度考核的结果作相应沟通反馈,安排在每年年度考核结束后进行;不定期谈话主要是根据对干部存在问题的掌握情况,及时作出安排。
四、诫勉谈话的主要内容
(一)听取谈话对象学习贯彻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有关规定的情况。
(二)听取谈话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党的纪律及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监督情况,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开展反腐败斗争的认识和个人廉洁自律采取的措施等。
(三)谈话对象汇报个人及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
(四)谈话人向谈话对象通报群众举报或通过其他渠道掌握的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
(五)谈话对象就所通报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检讨,并负责对需要澄清的问题提供有关资料。
(六)谈话人根据谈话对象的陈述、解释,结合所掌握的问题,对谈话对象提出有关要求或给予批评教育。
(七)谈话对象对谈话人所提出的问题和要求表示明确的态度和纠正的决心。
五、诫勉谈话应注意事项
(一)确定诫勉谈话对象,要严格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上报并经市总党组研究同意。
(二)诫勉谈话应坚持思想教育为主、预防为主、事前监督为主的原则,谈话人应注意开展经常性教育、正面教育。
(三)诫勉谈话应坚持保密性原则,注意为举报人和反映问题的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反映人的姓名、单位等信息,切实保护好举报人、反映人的合法权益。有关工作人员对党员干部进行的诫勉谈话和函询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对需要进行诫勉教育的对象,谈话人应事先通知时间、地点。诫勉谈话对象不得无故拒绝参加谈话,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谈话的应事先说明原因,由谈话人另行安排。
(五)党员干部接受组织诫勉谈话和函询,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自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六)对诫勉谈话对象提出的诫勉要求和诫勉谈话对象的说明及表态,应做好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实后,由组织部门和纪检组留存,作为诫勉对象今后整改纠正的对照依据。
(七)跟踪了解诫勉谈话对象在诫勉期间的思想、作风、工作表现以及诫勉意见的落实情况,在诫勉期满时填写“诫勉结果”,对能按诫勉意见如期改正的,解除其诫勉期;对在诫勉期限内思想认识没有大的提高,实际行动没有明显改进或又出现其他问题的,实行第二次诫勉谈话;经第二次诫勉谈话仍无悔改表现的,应当调整工作,或按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处理。
(八)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需要进行谈话和诫勉谈话的,适用本实施意见。其他党员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参照执行。
周口市总工会
2014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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