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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总工会机关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来源:本站 作者:匿名 发布:2015/1/12 修改:2015/1/12
隶属:廉政之窗 点击:6182
周口市总工会机关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党内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适用于机关科级以上领导干部,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
第三条 对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党组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
第四条 党组、纪检部门、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第五条 在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方式、程序和范围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
(二)不如实向党组报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等情况的;
(三)不按照规定征求纪检部门对拟任人选的意见,或者不如实向党组报告纪检部门意见建议的;
(四)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
(五)对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不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核实后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六)对本单位领导成员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行为不提出反对意见的;
(七)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六条 在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更改、伪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范围进行考察的;
(三)对反映考察对象问题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进行调查核实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四)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的;
(五)接受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者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安排的消费活动,以及接受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特殊接待的;
(六)不认真审核干部档案,导致干部信息不准确,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按照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七条 在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纪检部门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一)不如实向组织人事部门回复掌握的有关拟任人选遵守党纪情况的;
(二)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
(三)对发现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不进行调查处理的;
(四)对反映拟任人选问题的性质严重,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的。
第八条 在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一)在个别谈话推荐和考察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营私舞弊,收受或者给予他人财物,安排或者接受他人安排的消费活动的;
(三)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的;
(四)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或者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五)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有关情况的;
(六)故意向干部选拔任用问题调查部门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不实材料的;
(七)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九条 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有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所列情形,已列为考察对象或者提拔人选的,应当首先将其排除出考察对象或者取消其提拔资格,再按照本条前款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条 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第十二条 对因检举、控告、查办案件、审计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领导干部应当追究责任的线索,纪检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责任追究的,向党组提出追责建议。
对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领导干部应当追究责任的线索,组织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责任追究的,向党组提出追责建议。
党组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后,由组织部门、纪检部门办理责任追究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或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或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受理并作出处理。
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十四条 实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制度。有关部门应当如实记录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情况,为实施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提供依据。
周口市总工会
2014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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