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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周口市总工会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的通知
来源:市总工会办公室 作者:匿名 发布:2017/12/11 修改:2017/12/11
隶属:便民服务 点击:7093
关于印发《周口市总工会服务承诺制、 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 责任追究制》的通知 机关各部室、各二级机构: 为进一步改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方便有关单位、企业和职工群众,树立工会的良好形象,根据市总工会实际,经党组研究同意,特制定《周口市总工会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等有关制度,请认真贯彻制定。 周口市总工会 2017年9月21日 周口市总工会服务承诺制 第一条 服务承诺制是指市总工会根据工作职能和要求,对服务内容、办事程序、办理时限等相关事项向社会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承担违诺责任的制度。 第二条 服务承诺的主要内容: (一)认真履行职责。市总工会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在履行组织、引导、服务职工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职责中,实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和限时办结制,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发挥工会作为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增强工会组织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二)依法科学维权,认真贯彻落实主动依法科学维权观,坚持以职工为本,建立健全职工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依法主动科学维护好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对职工群众来信来访,热情接待,及时办理,做到件件有答复,事事有回音。 (三)工作高效规范。实行限时办结制,明确办理时限,减少办事环节,提高办事效率,方便服务对象。 (四)坚持文明办公,实行挂牌上岗。强化服务意识,端正服务态度,兑现服务承诺,工作中坚持文明用语,礼貌待人,依法办事,热情细致,竭诚为职工群众排忧解难。 第三条 履行以下四项工作承诺: 1、大力倡导主动服务,不让基层职工群众和工会会员在我这里受冷落; 2、大力倡导高效服务,不让工作事项在我这里延误; 3、大力倡导创新服务,不让矛盾难题在我这里耽搁; 4、大力倡导廉洁服务,不让工会形象在我这里受损。 第四条 接受社会监督。全体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亮牌上岗,兑现服务承诺,坚持限时办结,规范服务行为。服务对象认为市总工会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可随时向市总工会投诉。投诉电话:8388616,8394868。 第五条 本制度执行情况列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 第六条 责任追究:未执行服务承诺制或执行不到位的工作人员,市总工会纪检组应依照《周口市总工会责任追究制度》严肃问责、依章处理并通报批评,发生重大负面影响的坚决予以相应处分并载入个人档案。 周口市总工会首问负责制 第一条 首问负责制是指服务对象来电、来信或者来人到市总工会咨询、办理业务,首问责任人要按照职责和程序,认真登记、及时办理或引导帮助联系,给予答复解释。 第二条 首问责任人,是指市总工会接待前来咨询、办事的第一位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服务内容:首问责任人对属于市总工会职责范围内的承办事项,对相关材料齐全的,应当在规定办结时限内及时办理;对相关材料不全的,应当告知需补充的材料、有关办事程序及要求;若经办人不在的,应先将服务对象的有关材料收下,做好记录,并及时移交给经办人。对不属于市总工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认真做好解释引导工作,尽己所能给予帮助和指导并让办事人满意。 第四条 工作要求: (一)依法办事,依纪办事,增强法制意识和纪律意识。严格遵守《工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政令党规,准确把握政策规定,规范办事程序; (二)高效快捷,提高服务效率。本着高效、务实、快速、便捷的办事原则,坚决避免遇事互相推诿、久拖不决的现象发生; (三)热情诚恳,提高服务质量。接待服务对象,应热情礼貌,态度诚恳,热心招呼,认真听讲,主动解答;接听电话咨询,语气温和,回答认真,不得使用生硬和使人反感的语言; (四)文明优质,提升服务水准。遇服务对象感情偏激时,须耐心说服引导,坚持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坚决杜绝与之争执。 第五条 责任追究:未执行首问负责制或执行不到位的工作人员,市总工会纪检组应依照《周口市总工会责任追究制度》严肃问责、依章处理并通报批评,发生重大负面影响的坚决予以相应处分并载入个人档案。 周口市总工会一次性告知制 第一条 机关工作人员应熟悉本行业政策,基础业务知识和工作程序,以满足对管理和服务相对人的告知需要。 第二条 全面推行“马上就办”和“两个一次性告知”制度。机关工作人员对管理和服务相对人首次办理请求,应一次性告知所办事项的办理程序、办事的有关政策法规依据、应具备的全部条件和注意事项;对手续齐全、符合规定的,应马上办理,不能马上办理的,应说明原因,并限时办理;对符合规定但手续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所缺的手续,待手续补齐后再行办理;对不符合条件、无法办理的,应告知其原因及依据。 第三条 对于应履行告知义务而未告知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和依据有关法纪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责任追究:未执行一次性告知制或执行不到位的工作人员,市总工会纪检组应依照《周口市总工会责任追究制度》严肃问责、依章处理并通报批评,发生重大负面影响的坚决予以相应处分并载入个人档案。 周口市总工会限时办结制 第一条 限时办结制是指市总工会在向服务对象办理业务或其他服务时,必须依照相关规定程序和要求,对其所承诺的事项按照时限给予办理或者答复。 第二条 市总工会各部室根据职责和工作要求,将服务事项的办理时限分解细化,明确职责和要求,减少办事环节,简化办事程序,明确办事时限,提高办事效率。 (一)申请组建工会组织、工会换届审批及相关工会干部人事变动等批复,手续材料齐全的,五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申请职工法律援助的,应当自收到对方《困难职工(农民工)法律援助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批复并确定援助律师。 (四)申请劳动争议调解的,市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应严格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相关行政法规和实施细则的规定时限予以受理办结,在严格遵照法律法规并本着方便当事人的基础上,受理办结时限可以提前。 (五)受理职工信访事项的,严格依照《信访工作条例》和《全国工会实施〈信访条例〉办法》规定时限予以受理办结,在严格遵照法律法规并本着有利当事人的基础上,受理办结时原则上应尽量提前。 第三条 对办理的事项因特殊情况一时办结不了需要延期的,在向分管负责人书面报告并审批同意后,应当告知服务对象并说明原因,承诺最终办结时点并同时压缩办结时限。 第四条 责任追究:未执行限时办结制或执行不到位的工作人员,市总工会纪检组应依照《周口市总工会责任追究制度》严肃问责、依章处理并通报批评,发生重大负面影响的坚决予以相应处分并载入个人档案。 周口市总工会责任追究制 第一条 责任追究制度是市总工会机关为加强效能监察,确保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建会、依法治会,秉公办事,廉洁勤政,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增强服务意识的制度。 第二条 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由于故意、过失、渎职、工作失误或玩忽职守致使国家、集体或服务对象遭受损失,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本规定追究其失职责任。 第三条 失职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各负其责,法规面前人人平等,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会机关全体工作人员。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失职: 1、对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事项,应该在即时、限时服务的承诺下迅速办理而又无正当理由拖延不办的; 2、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擅离职守,工作相互推诿,效率低下,给工作或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 3、利用职权以权谋私,假公济私,工作中"吃、拿、卡、要"的; 4、工作态度生硬、工作作风粗暴,违反群众纪律,门难进、脸难看、话难说、事难办的; 5、对群众举报或人民来信来访不及时处理的;打击、刁难、报复举报(投诉)人的; 6、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行为,给单位乃至社会造成不良后果的; 7、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六条 责任追究和查处 根据情节轻重,后果影响的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效能告诫、党纪政纪等相应处罚。同时,责任追究同年度考评、评优及干部使用挂钩。 1、失职错误轻微,没有造成大的不良后果,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 2、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一次的,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两次,或跨年度累计被效能告诫三次的,年度考核应评定为不称职。 3、造成极大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给予调整工作岗位或予以辞退; 4、违反党的纪律和行政纪律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5、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对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理。 第八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生效。纪检组、办公室及时受理、办理对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影响工作效能行为的投诉或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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