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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周口市总工会党组关于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实施办法
来源:本站 作者:匿名 发布:2015/1/12 修改:2015/1/12
隶属:廉政之窗 点击:6873
中共周口市总工会党组关于贯彻落实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推动我市工运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按照市纪委要求,结合市总工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总工会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市总机关各部室、各二级机构。
第三条 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中央和市委党风廉政建设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工会全面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工会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
第四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组统一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负责、纪检部门组织协调、部门各司其职、党员领导干部共同参与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
第五条 市总工会党组在党风廉政建没中的责任:
(一)对市总工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和纪检监察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市总工会实际研究制定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责任目标和具体措施,每年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党组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组织实施和检查,推动工作落实;
(三)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政教育,重点加强领导干部反腐倡廉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深入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警示教育和岗位廉政教育。组织开展廉政文化进机关活动,在机关内部营造出廉荣贪耻的反腐倡廉文化氛围;
(四)根据中央、市委、市政府党风廉政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完善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制度,注重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并适时组织实施和检查;
(五)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规范权力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六)履行监督职责,对各部门、各二级机构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七)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抵制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提高干部人事工作透明度,加大对用人失察、失误责任人员的追究力度,坚决杜绝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八)支持市总纪检组全面履行职责、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为其有效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第六条 领导班子成员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应率先垂范、以身作则:
(一)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二)组织召开党组民主生活会,检查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廉洁从政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纠正存在的问题;
(三)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重视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
第七条 机关部门、二级机构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
(一)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全面领导责任;
(二)按照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分工,细化责任,制定措施、协调配合、狠抓落实,全面完成牵头和配合任务。
第八条 机关党工部、组织宣传部门要认真抓好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加强党风廉政宣传教育,把廉洁自律情况作为干部民主评议、考核、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市总工会纪检组织要在市总工会党组和市纪委的领导下,认真履行“教育、监督、惩处、保护”职能,协助党组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十条 结合工会工作实际,建立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制度,制定考核评价标准、指标体系,明确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
第十一条 根据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党组书记担任,领导小组负责对市总工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
第十二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并根据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重点任务,提出具体检查考核建议。
第十三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每年进行1次。坚持日常考核与集中考核相结合,全面考核与专项考核相结合。考核一般与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惩防体系建设检查工作统筹安排,同步进行,必要时可以组织专门检查考核。
第十四条 市总工会纪检组织按照党组的要求,开展对机关各部门、各二级机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年度检查考核情况应当及时向党组报告。
第十五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采取听取汇报、述职述廉、民主测评、个别谈话、走访座谈、实地检查等形式,重点检查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情况.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情况,班子成员根据分工抓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以及个人廉洁自律的情况。
第十六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档次。
第十七条 党组将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八条 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检查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评价体系综合运用,作为对领导班子的总体评价。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检查考核结果要记入干部廉政档案,作为对领导干部当年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将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党组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在本单位进行评议。
第二十条 各二级机构应当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每年专题报告党组和市总纪检组织。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部门、本单位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对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行为放任、包庇、纵容的;
(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领导班子有以上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领导干部有以上所列情形。将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处理: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贵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二十三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二十四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二十八条 加强对所管部门、单位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党组(党委)予以纠正。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党组讨论通过之日起实施。
周口市总工会
2014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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